泸溪法院公开审理李某某挪用公款案并当庭宣判,200余人旁听庭审为充分发挥“身边人、身边事”的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强化党员干部廉洁意识,推动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走深走实,7月24日,湘西州泸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泸溪县浦市镇人民政府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原八级职员李某某挪用公款案。全县各乡镇、县直单位财务分管领导、财务人员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共计200余人旁听庭审。该案由泸溪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杨金志担任审判长,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斌出庭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泸溪县浦市镇财政所村级财政补助资金专户出纳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三次挪用浦市镇村账资金共计100万元归个人使用,其中80万元出借给他人进行收息,20万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2025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泸溪县监察委员会投案。调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对其涉嫌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5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向泸溪县监察委员会退缴犯罪所得20万元。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定罪量刑充分发表了意见,双方各项诉讼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在最后陈述中进行了深刻忏悔。庭审最后,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扣押在案的20万元返还浦市镇财政所村级财政补助资金专户,被告人未退缴的挪用公款数额80万元以及获利44.55万元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整个庭审气氛庄严肃穆,流程规范有序。廉乃为政之魂,洁为立身之本。庭审结束后,审判长杨金志现场开展以案释法,结合庭审案例深入剖析职务犯罪的思想根源与严重危害,为参加旁听的200余名党员干部上了一堂生动鲜活、意义深刻的廉政警示教育课。杨金志表示,希望被告人深刻反思自己的行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给单位带来的负面影响,给家人带来的巨大痛苦和耻辱,痛定思痛、真诚悔过,认罪服法、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同时,他强调,要深刻汲取身边反面典型案例带来的惨痛教训,时刻绷紧纪律规矩之弦、恪守清正廉洁底线,始终牢记“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以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谨慎态度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权力,堂堂正正做人、干干净净做事。此次庭审观摩活动既是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更是一次深刻的廉政警示教育。旁听人员纷纷表示,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今后将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下一步,泸溪法院将进一步延伸司法审判职能,持续发挥反面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常态化开展党风廉政警示教育,通过“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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